来源 :《光明日报》 发布时间 :2016-03-01
财政部、科技部 、国资委29日联合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决定从2016年3月1日起 ,将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政策推向全国 。
《暂行办法》提出 ,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 、股权期权等股权激励方式,或项目收益分红 、岗位分红等分红激励方式 ,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 。根据《暂行办法》,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 ,仅限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重要技术人员。企业用于股权奖励的激励额不超过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15% 。企业实施股权奖励,必须与股权出售相结合。单个获得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必须以不低于1 :1的比例购买企业股权 ,且获得的股权奖励按激励实施时的评估价值折算 ,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
对于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实施岗位分红 ,激励对象应当在该岗位上连续工作1年以上 ,且原则上每次激励人数不超过企业在岗职工总数的30%。激励对象获得的岗位分红所得不高于其薪酬总额的2/3 。岗位分红激励方案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激励对象自离岗当年起 ,不再享有原岗位分红权。企业年度岗位分红激励总额不高于当年税后利润的15% 。企业应当按照岗位在科技成果产业化中的重要性和贡献 ,确定不同岗位的分红标准 。
本文章摘自《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