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5-26 原文作者:昆仑岩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 ,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国有资本、集体资本 、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 、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壮大资本实力,强化互相监督,规范法人治理 ,增强竞争活力 ,但决不是简单地让国企出卖产权 ,退出阵地 ,收缩规模 ,搞什么“国退民进”或“中退外进”。
国企发展混合经济 ,基本做法应该是“做加法不做减法”,“多元投资”、“合力共进” ,既可搞新项目合资合股 ,也可老项目吸收参股增资扩股 ,完全没有必要走卖产权之路 。要避免重蹈过去一讲改革就是卖 ,造成疯狂卖国企浪潮的教训。如果以“混合”为名,行卖国企之实 ,那就不是加强国企,而是搞掉国企。
发展混合经济,国企不但不能一卖了之 ,也不能放弃控股权 。在国企发展混合经济中,如果国资不坚持控股 ,而民资相对弱 。庾示捅厝怀诵槎 ,抢盘夺主,那就不只是私有化 ,而且是附庸化。对关乎国家核心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赔钱也得干的部门 ,国家独资责无旁贷;对关乎经济命脉的战略产业可以吸引融资, 但国资应绝对控股 ,重在提高国际竞争力;对主要竞争性行业要混合共进,能进就不该主动退 ,国资应保持相对控股 ,在竞争中保值增值 ,做大做强 。
目前国企中,属于完全垄断型行业的极少(不超过20个) ,而且也是既有垄断也有竞争;大多数企业属于非垄断行业 ,如中建材的水泥生产经营便是民用产品,是纯粹的非垄断行业,在竞争中形成规模 ,效益很好 ,要国企见好就退,显然没有道理 。对于一些不重要的一般性竞争企业,国资不需要控股 ,但属于这类情况的国企前两轮改革已基本卖光,故总体讲不存在还需要再退再卖的问题。倒是对于一些效益较好且需要国家支持的非公企业 ,国资应以参股形式 ,主动“混”进去 ,组成混合所有制企业 ,借鸡下蛋,赢得更好的效益 。
国企改革一切要从实际出发。搞一刀切、一股风 ,往往要出问题 ,历史上这样的教训太多了 。股份制不是唯一的企业形式,混合所有制也不是唯一的经济形式。这些年,我国国企总体效率不低,不少自身改革搞得很好 ,有了很好基。恍枰频怪乩 ,另搞一套;有些已实行股份制和混合所有制 ,有的已经上市 ,多数不需要上市;还有的因为经营领域、职能、规模 、安全性等方面的特殊性,不适宜社会融资和股份制。应当因情制宜 ,科学定位 ,区别对待 。
国有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经济 ,是每个中国公民都拥有所有权的法定财产 。改革应探索完善全民所有的产权实现形式 ,全民所有的国企产权能否出卖转让 ,不能由企业领导或政府部门说了算,必须提交人大审议决定 ,并确保全体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和收益权不受损失 。广大民众是国企的主人,不是可任意糊弄的孩子。
(本文章摘自5月26日《环球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