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4-17 原文作者 :梁 军
“要协调推进改革,注重改革的关联性和耦合性 ,把握全局 ,力争最大综合效益 。”“如果各领域改革不配套 ,各方面改革措施相互牵扯 ,全面深化改革就很难推进下去,即使勉强推进 ,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启动的国企改革 ,最大的特点以及最大的优势在于 ,它将不仅仅是国企领域的改革 ,而是与经济、政治 、文化 、社会等领域协调并进的全面深化改革。因此 ,我们必须站在更宏观 、更全面的高度和角度,既要从外部看国企存在的内部问题 ,也要从内部看制约国企改革与发展的外部因素 ,找到解决问题的钥匙 。
通过梳理30多年来 ,尤其是1999年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来的国企改革历程 ,总结经验教训 ,查找问题根源,结合当前形势 ,勇于开拓创新 ,归纳出以下几个方面需要协调推进 。
党的领导与现代企业制度融合问题
在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新形势下,必须加紧研究党对企业的领导将会发生哪些管理结构上的变化 。其中主要包括三个变量:一是国有企业董事会将成为决策核心。企业董事会中的非国有股东或独立董事,将会越来越强硬地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主张权利 ,党的组织如何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约束下发挥企业重大决策领导核心的作用 ?二是国有企业管理层将职业经理人化。党管干部 、党管人才原则将会越来越明显地与企业董事会意向相左 ,党的组织如何在《公司法》和企业章程的约束下发挥选人用人的主导作用?三是国有企业员工将完全市场化选聘。员工的维权意识以及自利倾向 ,将会越来越激烈地与企业利益发生冲突 ,党的组织如何在《公司法》和企业章程的约束下 ,保持对工会组织的绝对领导 ,并有效协调企业与员工的利益 ?
人大立法与行使全民所有监督权问题
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真正具有出资人主体意识的,并不是虚拟的国家组织,而是具体的每一位公民。要真正化解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矛盾,必须唤醒公民的出资人权益意识,并在制度设计上予以体现和保障。
人民代表大会是破解国企改革世纪难题的重要推动力量 。人大应倾听民意、代表民意,主动作为,有所作为。人大的作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使立法权 ,就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发挥立法作用。目前仅有湖北 、山东等极少数省由人大通过了地方性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并将前文所述的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问题予以法律确认。还有前文所述的关于对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转让重大财产、国有企业管理层薪酬指导标准等问题的立法与审批 ,都应该予以统筹考虑 。二是行使监督权 ,监督政府以及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职责 。当今的行政体制设计确实存在“部门利益法制化”的现象 ,这在国资监管领域表现比较突出,这就更加需要人大发挥最高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 。针对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具体的国有企业 、国有资本、上缴收益 ,监督什么?怎样监督 ?人大的这一作为 ,将直接改变现有的国资监管困局。
司法保障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问题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保护国有产权和私有产权不受侵犯 ,遏制商业腐败,维护公平竞争 ,所有这些都直接依赖于司法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但凡市场经济成熟的经济体 ,都与其法制建设密切相关 。有力的司法保障 ,不仅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有重大意义 ,也为促进全面深化国企改革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司法部门应与人大立法机关、政府有关部门紧密配合 ,围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积极主动地审查、清理 、修订 、增订 、解释与市场经济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 ,建立更加有效的司法保障体系 ,营造更加完善的市场经济环境。
除此之外 ,还有财政部门统筹国有企业上缴收益的分配方式问题 ,人社部门统筹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问题 ,国土部门统筹国有企业“三旧”改造项目的政策问题,等等 ,皆需要各方面各部门主动作为 ,齐头并进,才有可能形成合力与推动力 ,使国企改革有序 、协调、稳健地展开 。
(本文章摘自4月17日《南方日报》。)